西电教〔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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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承担本科助教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健全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更好地发挥研究生的教学辅助作用,学校将逐步推行由研究生助教参与的课堂教学改革,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
第一条 根据《西安电子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学校在超过32学时的本科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及实验实践课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
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
第三章 岗位聘用原则及岗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聘用研究生助教必须体现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助教岗位主要由博士生、优秀硕士生承担。应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习(不含委培、定向、联合培养、代培研究生);
(二)学业情况良好,学位论文工作进展顺利;
(三)必须曾经选修过即将承担助教工作的课程或相关课程,并取得较好的成绩;满足以上条件的研究生,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均可参加岗位申报。
第四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助教应协助主讲教师工作。包括理论课程辅导(学习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验实践课程辅导(上机、课程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社会实践等)、参与教学网站建设、协助教师编写教材和电子教案、离线辅导等。
第六条 研究生助教要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为及时了解教学进度和熟悉教学内容,主讲教师上课时一般应随堂听课,随堂听课时间不低于授课学时数的50%。
第七条 全岗助教岗位的辅导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每周10小时,其中面对面辅导不低于每周1次。每学期全班性全部批改作业次数不低于开课周数的80%。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
第五章 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助教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岗位管理原则。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助教岗位的申请和考核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审定,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岗前培训与交流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协助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对助教进行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助教岗位津贴的审核、发放。
第十条 每学期期末,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情况,提出助教岗位的设置计划,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教岗位一学期为一聘期,在学之内担任助教工作不能超过三个聘期。为保证助教工作质量,每个研究生每学期最多只能担任一个岗位的助教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末,学院根据下学期教学安排提出助教岗位设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确定下学期的助教岗位;经教务处审定后,发布岗位设置;
(二)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情况,经由导师同意,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一式2份,向设岗单位(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设岗单位对提出助教申请的研究生进行选拔,确定聘用名单,审核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三)设岗单位负责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按学期进行,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讲教师及设岗单位给出考核评定意见,填写研究生助教考核表,上报教务处审定。考核结果作为结算助教岗位津贴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考核优秀的研究生在今后的助教聘用中享有优先权。
(二)合格:履行合同,能完成助教工作任务。
(三)不合格:工作不负责,敷衍塞责,对培养学生有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如果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担任助教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主讲教师可以解除与上岗研究生的聘用关系,并报至教务处及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位课成绩不及格;
(三)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四)因个人过失造成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发生第1种情况的研究生,在下一个学期不得再申请助教岗位;发生第2、3、4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取消其在学期间申请助教岗位资格。岗位津贴按照考核结果和承担教学任务工作量情况核定发放。
第六章 岗位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按照承担课程学时、班级人数、实际工作量等核算。所聘课程主讲教师为正高级职称、面向全校并独立开设的基础或专业基础实验课程主讲教师为副高职称者,学校全额支付岗位津贴,其他课程学院全额支付岗位津贴。对考核为优秀的研究生助教,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将助教考核情况每学期第19周前报送设岗单位(学院),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发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帐号。同时学期考核情况表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有权根据研究生助教的考核情况调整津贴发放标准,考核优秀者,可领取预定的全部岗位津贴,并适当给予奖励;考核合格者,可领取预定的全部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应酌情少发或不发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与研究生工作部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