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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报送2019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 19:19来源:点击:

     

    关于报送2019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9年毕业生第一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2019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4.工作地点要求

    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对以下特殊情况,即虽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给予批准。在海上作业的给予批准,但应提供工作船名或工作平台名称。

    2)“中西部地区”工作地点要求。中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地级市辖区”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区政府驻地乡(镇)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是否批准,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从事以下工作行业的给予批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医疗卫生、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文化站、企事业单位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西部地区沙漠、戈壁地区等,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在“国家级新区”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予批准。

    在“西藏地区”工作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予批准。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5.工作岗位要求

    1)关于“非艰苦行业”。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关于“非县以下基层单位”。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3)关于“涉密单位”。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给予批准。

    二、工作要求及安排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学生,督促符合条件学生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2.学生上报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过所在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4)一份;

    4)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一式两份,毕业生就业单位不存在二次定岗的,出具就业证明(附件3)一式两份。

    3.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4.报送时间:请于20196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216室)。

    三、其他事项

    1.对于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补偿代偿申请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年底第二批报送,届时将另行通知。

    2.如有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电话:81891099)。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3.就业证明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5.《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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