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2016届毕业研究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年毕业生第一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报送材料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2016届研究生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等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也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如单位能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则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在地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以报送。
二、工作要求及安排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上报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2.研究生上报材料包括:
(1)研究生本人填写并经过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登记表一份;
(4)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应当出具经本人签字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份;如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由就业协议书内容直观鉴别出工作地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西部基层条件,则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要求的单位证明两份,单位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符基层单位条件的实际工作地点、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单位证明需要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人和研究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报送时间:请申请的研究生于2016年6月24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奖助办公室,逾期将不再接收毕业生报送材料。
上报材料的相关表格见附件,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研究生奖助办公室,电话88202304。
研究生工作部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