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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2日 15:55来源:点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将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发挥复试在人才选拔中的重要作用,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做到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复试录取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试形式

为了充分保障师生健康、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统筹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学校实际情况以及复试工作要求,经综合研判,学校决定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采取“网络复试为主体,其他方式为辅”的方式进行。

二、复试时间

我校复试工作将于5月中上旬开始有序启动,具体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考生须及时查看研究生院以及学院相关通知。

三、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考核具体要求在学院复试方案中予以公布。

1.专业知识考核

专业知识主要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原专业知识笔试内容主要通过面试问答的方式进行考核。

2.综合能力考核

综合能力主要考察考生外国语听说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其他专业相关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意志品质等。

3.思想政治素质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主要考察考生的现实表现,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4.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力加试通过网络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知识掌握情况,考核要求与普通考生的专业能力考核一致,内容要有所区别。

5.心理健康评测

心理健康评测是对考生个性心理特征进行评测的重要方式,作为复试录取参考。

6.诚信评判

强化对考生的诚信评判,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前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对违反复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考生严肃处理。健全举报制度,加大对疑似作弊考生的审核和甄别力度,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四、复试组织

复试录取工作遵循志愿优先、统一划线、分类排队、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

1.制定复试方案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复试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招生计划、网络复试操作流程、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

2.资格审查

学院对拟准予复试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考生按照学院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资格审查未通过或不符合复试要求者,不予参加复试。对考生的学籍、学历等相关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本人在复试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考生满足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政策要求的,须在复试前向学院或研招办提交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复试考核

复试由各学院组成的复试小组进行考核,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现场独立评分。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复试考核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4.体检

体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考生录取资格无效,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5.其他

考生复试成绩具有否决权,即复试成绩必须合格才能纳入总成绩,否则不予录取。有以下情况者视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未参加复试者;

(2)复试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合格者;

(3)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五、调剂

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总体一志愿生源充足,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原则上不再接收二志愿调剂,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制定二志愿调剂政策。

六、录取

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同时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经考生本人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学院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籍、学历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七、公示

学院对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对各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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