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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8日 10:12来源:点击:

    关于做好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对象

    我校2023年全日制非定向应届研究生毕业生。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补偿代偿标准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三、申请条件

    应届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4.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要求

    1)工作地点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

    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

    具体详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批条件与要求》(附件1)。

    四、上报材料

    1.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预计2023年秋季上线,系统上线后,需要学生注册和登陆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2.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过所在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份,附件2);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

    备注:无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提供“录取通知书”或“组织部的派遣文件”等录用证明材料。

    3)毕业生就业单位不存在二次定岗的,出具就业证明(一份,附件3);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一份,附件4);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登记表》(附件5)一份;

    5)其他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如有)一份。

    注:以上材料除签字盖章栏外,其余信息均电子版填写后打印。学生在将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学院前,请务必留存好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待系统上线后上传。

    3.学院向学校提交材料:

    1)学生申请材料(纸质版);

    2)《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和纸质版)。

    五、工作要求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在毕业生离校前将相关政策提前宣传到位。同时,提前摸底基层就业学生申请资格,做好跟踪服务,畅通通知渠道,督促符合条件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并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未能在1030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须在20231030日前预申请(提交纸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系统注册提交),并在2024430日前补齐材料申请复核。

    3.请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材料,于20231030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需按汇总表中学生顺序排列)报送至研究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南校区行政楼704室),电子版汇总表发送到ygb@

    联系电话:81891316

    联系邮箱:ygb@

     

    附件: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批条件与要求

    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就业证明

    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5.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登记表

    6.申请材料填写说明

    7. 2023年研究生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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