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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学位〔2016〕1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类型结构为重点,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学校现有学位授权点范围内,通过动态调整,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以提高学位授权点人才培养质量为落脚点,重点考虑授权点的生源质量、学位论文质量、导师队伍质量;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重点考虑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需求,兼顾学校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情况和特色发展情况。
第三章 调整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可在以下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三)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六条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相应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四章 警示机制
第七条 建立学位授权点警示机制,对质量不高、前景不明朗或社会需求不旺盛的学位授权点实施警示。当学位授权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列为学校“预警学位授权点”:
(一)学位论文质量。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3年中有2次抽检均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或累计3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
(二)生源状况。连续2年一志愿报录比列全校最后2位的学位授权点。
(三)导师队伍情况。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专任导师数量不足3人、博士学位授权点专任导师数量不足5人。
(四)学位授权点评估情况。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或专项评估中,被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限期整改”等次者;或者在校内自我诊断式评估中被外单位同行专家建议为“不合格”等次的。
列为预警学位授权点的,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削减招生计划,由学院组织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
第八条 学校公布预警学位授权点名单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主动提出撤销预警学位授权点申请。学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所有预警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撤销学位授权点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向所在学位授权点的师生说明情况。该学位授权点的导师,愿意继续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可申请转出到校内其他相近学位授权点招收和培养研究生,但仍须继续指导原学位授权点的在读研究生。
第十条 对因撤销而空缺出的学位授权点名额,由学校在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时统筹考虑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须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材料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学位授权点增列
第十二条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由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须对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材料在学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位授权点撤销与增列专家评审会按一级学科组织,如没有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该一级学科下的所有授权二级学科均须参加评审。评审会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达到或超过2/3的评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评审。
第十五条 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培养及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 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以通知下发时间为准。学院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学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